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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业务庭与下辖各人民法庭之间民商事案件管辖分工

日期:2018/3/7 19:56:21 人气:3976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院部办理(涉港、澳、台、外籍人士、企业在国外登记注册),此条适用于所有案件,对其他管辖划分具有排他性。

  二、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的法庭管辖。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事故发生地的法庭管辖。(详见各交警中队图章号码所对应的辖区法庭示意图,死亡、未成年人受伤案件由院部管辖)。

  四、物业纠纷案件以物业合同履行地的法庭管辖,即小区所在地。

  五、民间借贷等一般案由的案件以原告住所地的法庭管辖,原告均为外地的且无在昆暂住信息,以被告住所地法庭管辖,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由院部管辖;(此处请注意原被告中为外来人口暂住在昆山的必须提交在昆山的暂住信息,可至立案庭一号窗口凭起诉状查询打印包括暂住信息变更信息两联,本条出发点是原被告都在昆山的以方便原告的原则)。

  六、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庭管辖。(所谓不动产一般指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类,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

  七、因企业倒闭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由该企业所在地的法庭管辖;

  八、破产、票据、保险、金融借款、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类型的商事案件由院部管辖。

  九、知识产权、专利案件、涉外商事案件由院部管辖。

  十、苏州中院规定的由必须由少年庭审理的案件由院部管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交通事故未成年受伤或死亡的)。

  十一、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部管辖(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有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市直机关部、委、办、局的案件,或者涉及上述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涉及市人大代表和职级以上的著名人士的案件由院部管辖。

  十三、 法庭之间或法庭与院部之间为案件管辖产生分歧的,由立案庭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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