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范围:
(一)小额诉讼案件(标的18500元含以下);
(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七)标的额50万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八)标的额200万以下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九)被告均为外地企业标的额为50万以下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十)符合上述案件范围的人民调解申请确认案件;
(十一)其他适合通过诉讼对接中心委托调解的纠纷。
下列案件不属诉调对接中心受理范围:
(一)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当时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三)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四)其他必须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纠纷;
(五)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非经诉调对接中心分管院领导同意不得进入诉前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