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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诉苏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8/3/7 21:03:14 人气:3360
  这是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代理的一个购买别墅后开发商未取得交付备案证书而解除合同(即退房)的案件。这个案子中开发商有一个阴险狡诈的地方,就是明知在法律上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注意是法律上,法律上指的是要符合法律的条件,如具有相关的资料、交付相关的税费等等,但是实际上是可以交付的,因为房子已经建造好,场地整理的也差不多。
  开发商就是利用这里面的区别,通知购房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收取房屋,不按照期限收取房屋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果大多数购房人收取了房屋,一旦收取了房屋再要求退房可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我的委托人的案情是这样的
  2009年12月12日原告(即委托人)与被告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由被告预售位于昆山市周庄镇公安编号水乡明珠庄园80号房与原告,该房建筑面积217.16平方米,每平米6604.8元,总价款1434298元。
  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当于2011年5月28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并必须具备“该商品房取得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交付备案证书”。
  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完全部价款。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验收和交付证明,未交付原告使用,也未为原告办理并交付所有权登记证书。
  接案思路及代理经过
  郑律师根据张某某等的陈述,结合自己的法律思维、办案经验,初步判定开发商可能不具备交付备案证书,经过相关部门查询未有相应记录,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又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交付备案证明材料,及办理并交付所有权登记证书。开发商未回复,这样的话,启动诉讼程序应该心里有把握了。
  郑律师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1、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2、返还价款1434298元;3、赔偿首付款利息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2012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法院择日开庭,被告出庭的是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与郑律师判定一致,被告因为还有相应的费用没有缴纳,还没有取得相应证件资料,确实未通过竣工备案验收。
  至此案件已经没有悬念,案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
  写于2015年12月31,即2015年最后一天,也算一个总结,此刻窗外阳光明媚,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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