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昆山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期限自侵害或者应当自知悉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该项权利受到侵犯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草案):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就显而易见;从受伤诊断之日算起,当时未发现伤亡,经检查和诊断后可证明是由受伤引起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有关答复,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侵犯权利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
昆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