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第一个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规定律师费转移制度的国家。但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一直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雇主的律师费负担5000元是指每个阶段(仲裁,一审,二审,执行)要承担5000元或者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只需5000元?劳工赢得部分诉讼,律师费如何?承诺? 3.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不要求律师费。它是否违反诉讼中的仲裁前程序?作为被告的劳动者不能在诉讼中提交仲裁请求或索赔
昆山律师费。怎么处理呢?
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澄清了以下问题:
1.劳动者对律师费的索赔可以在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中提出。
2.如果工人,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当事人被告人,上诉人或再审被申请人,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则可以在审判过程中申请律师费;
3,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费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上限(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并没有涉及如何承担部分工人获得诉讼的
昆山律师费。可参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和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的指导意见:如果工人中止诉讼,由雇主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是由雇主承担。仲裁庭应当按照获得诉讼的工人比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的具体律师代理费,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仲裁庭不得处理超过5000元的部分。在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中,律师代表的费用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根据此规则分享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