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权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应自侵犯或应当知悉权利之日起算。但是,如果该项权利受到侵犯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第138条规定,当事双方自愿履行的义务超出了行动限制,则不受行动限制的限制。
第139条规定,如果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求偿权,则应中止诉讼时效。时效期限自消除中止理由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同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间起,应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面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权的情况,当事双方可以通过起诉来追回债务,但如果双方能够和平沟通和解决,则采用这种方式就容易得多。可以计算出更多关于限制债务人恶意逃避债权主张的诉讼限制的知识。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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