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山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如果身体受到伤害并提出索赔,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期限自侵害或者应当自知悉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该项权利受到侵犯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修订草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96条:
在人身伤害赔偿的期限内,明显伤害从伤害发生之日起算;当时尚未发现伤害,经检查可以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害诊断之日起算。 (原版168)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应当自收到证明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判定。
调解应从葬礼结束之日开始;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自治疗终止或者确定伤残之日起开始调解;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十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发给有关各方。调解书经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结论性调解书,送达各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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