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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个官司打回原形的虚假诉讼案

日期:2018/3/8 8:53:57 人气:5635

  这个案件一定可以称为经典案件,在郑律师诉讼生涯中,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个虚假诉讼案件打了四次,首先是由王某,也即制造虚假诉讼的人,作为原告提出的,王某及委托律师肯定也没有想到会打四次,并且最终还彻底输了案件。就如同钱某某在第一次案件起诉对王某律师讲的,这种事情你就不要瞎忙乎了,到头来肯定白忙活,结果果真如此。王某起诉的是钱某某,郑律师代理钱某某应诉,输了。第二次案件是郑律师代理钱某某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输了。第三次案件是郑律师代理第一次案件中的证人马某某,作为原告起诉王某,审理中法官讲案由不符,要被驳回,撤诉了,也输了。第四次案件郑律师同样是代理第一次案件中的证人马某某,换了一个案由,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赢了。


  说的好像很简单,输了,又输了,又输了,赢了。其实案件事实错综复杂,令郑律师都头疼;涉及当事人又多达四个人,身份多重,长期共事,有作为老板和同事的上下级劳动关系,有作为商业合作的平等股东关系;钱款往来又很多,款项性质都未备注用途;四人共同商业经营均未签订投资协议,经营时间又不长,说不清道不明。人心又叵测,四人中,王某和郑某某站为一队,钱某某和马某某站为一队。这些就为奸诈之人的虚假诉讼埋下了伏笔。再加上王某聘请的律师,就有了这样一出大戏。


  其实,郑律师在接受第一次的案件代理时内心是确信当事人的,第一次案件开完庭,对当事人的诚信也产生过一些疑虑,后对关键细节和事实与委托人仔细核对和分析,及对当事人人品的判断,还是确信当事人,决定只要当事人信任郑律师,郑律师一定打到结束为止。


  在郑律师看来,在案件的代理中,律师的站队很重要,这一点很多律师都没注意。在真伪不明,双方都有道理都有疑点的时候,你应当信任谁,也就是说你确定你的当事人说的是真实的吗?你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吗?特别是涉及虚假诉讼的大是大非的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把控是比案件把控更考验律师智慧的问题。因为你对当事人都把控不了,怎么把控案件。


  从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如王某与其律师之前就熟悉,王某律师不安排王某出庭,王某第一次的案件庭审说话偷偷吐吐等等,及第四次案件王某与马某某的QQ交谈中,能判断王某的律师在第一时间,对案情是知情的,这不得不说王某律师的执业敏感和素养还是欠缺火候的。如果在美国的话,一个律师的执业生涯可能就结束了,不会再有当事人会委托你的。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某转账到王某账户的150000元是用于出资和经营的款项,还是发放给王某的工资或奖金?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2014年2月起,马某某与王某、钱某某、郑某某四人,建立了QQ某某科技工作群进行沟通,准备注册一家公司,进行淘宝网店经营,注册资本20万元,王某8万元,钱某某7万元,郑某某5万元。王某某和郑某某没钱,先由马某某出资金15万元用于出资和经营,由钱某某进行公司注册办理,并负责公司财务。王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淘宝网店某某商城的经营。实际股东为王某、钱某某、郑某某三人。钱某某代持马某某的股权,即钱某某为显名股东、马某某为隐名股东。马某某不参与公司经营。


  马某某另有自己的公司,不想以股东身份出资,因为股东都要进行工商登记,公众都可以查询到,逐作为隐名股东出资。


  2014年4月16日昆山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前王某已经进行淘宝网店某某商城的经营,是由王某个人注册,并用王某的支付宝用于昆山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某某商城的转账交易,支付宝又绑定了王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又办理有网银。


  2014年4月17日王某二次把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全部转出,二次对账户进行了清零。2014年4月19日左右,王某把工商银行卡交给了钱某某,并告知了密码,钱某某在自助机更改了密码,但没有更改网银的密码,更改后的密码王某不知情。同时王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也作为公司经营期间的账务账户。2014年4月21日9时41分53秒马某某把15万元转账到王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9时42分19秒马某某把15万元转账截图QQ发给了钱某某。


  以上内容QQ群里都有交流过,四人都是清楚的,但是唯独王某没有在QQ群里确认回复,所以也为王某的否认埋下了伏笔。


  之后,王某经营款项不向钱某某报账目明细,不经过财务审核,陆续用绑定工商银行账户的支付宝转走近5万元,为此发生争执,钱某某为防止王某转走工商银行账户更多的钱,就把工商银行账户剩余的钱10万多全部提了出来,其中1万多元为钱某某需要报销的费用。


  以上,案件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吊诡的是案件还存在其他千世万缕的联系。


  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19日王某在马某某的昆山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工资每月6500元左右,发放至2014年10月,每年度奖金都是马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在王某账户的,2011年10月10日转账3.2万元,2012年4月18日转账4万元,2013年5月10日转账2万,2013年5月13日转账3.2万元,2014年效益达不到发放条件没有发放年度奖金。这个也为王某15万咬定奖金埋下伏笔。


  2015年2月王某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钱某某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诉称王某将所有的15万元的工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钱某某,办理工商注册事宜,其中8万元是王某的出资、7万元是代郑某某5万元出资、2万元是公司备用金。该15万是2014年马某某发放给王某的年度奖金。郑律师代理钱某某。


  2015年4月7日9:30开通审理,可是那天法官把日期搞错了,以为是4月8日开庭审理,所以迟到45分钟左右,直到10:15左右才开始。


  王某到了法院,但是没有进法庭,开庭前由法庭核实王某本人有无到庭时,王某代理律师陈述在庭外,法官讲让王某本人上庭,才把王某从庭外叫上了法庭。


  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王某叫来了前面提到的郑某某作为证人,钱某某叫来了马某某作为证人,到11:30多还没有结束(已经到了吃饭时间,通常11点多审判庭和立案庭就都没法官办事了),同时郑律师提出还要补充证据材料,法官突然说,法庭审理到场为止,不要再补充证据材料,4月17日宣判。


  郑某某作为王某的证人出庭作虚假证明,2014年4月21日下午,王某在马某某把15万的工资奖金转账进银行卡后,把银行卡交给了钱某某,郑某某在场。


  根据日历,2014年4月21日那天是星期一,郑某某是在上海工作的,并不再现场的。


  郑律师在此案中的诉讼策略是,15万元不是王某的钱。在15万元转账之前,工商银行卡已经被钱某某占有,密码也已由钱某某重新设置,短信通知的手机号也设置了钱某某的手机号,15万元是转账给钱某某的。


  可是法官根本没有理睬这一点,只要法官查询工商银行密码和手机号更改记录,并且王某是不知道更改后的密码的事实,就可以证明15万转账前的工商银行卡和新密码已被钱某某掌控,就可以认定钱是直接给的钱某某,而不是转账给王某。


  法官的审判思路是太简约了,银行卡是王某的,就认为钱也是王某的,钱某某动了王某的钱,就应当返还;另外,即便钱某某更改密码,王某仍掌握该账户网银密码。没有重视案件150000元转账时占有的特殊性,忽视了案件的正真争议焦点。


  就这样第一次的诉讼就这样输了。


  钱某某当然要上诉啦。案件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第二次诉讼。


  2015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二审审理时间通常比较短暂,一审查不清的事实,二审通常也查不清。并且二审法官通常也不想查清新的事实,因为这个工作量会非常大。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调查新的证据。


  郑律师当然向二审法庭提出了调查取证,要求对修改账户(户名王某,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密码和短信手机号的时间的证据材料,进行调取。可是二审沿袭一审的思路,法官也无意调阅这个关键的证据材料,就这样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又认为“至于涉案的15万元款项是否属于马某某向王某支付的,王某在昆山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奖金,与本案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若马某某对涉案15万元款项的权属持有异议,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好了,轮到马某某作为原告登场了。也就是第三次案件开始了。


  第三次案件是以王某为被告,以公司纠纷案由起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审理法官不同意变更案由,并认为案件不是公司纠纷,原告马某某就撤诉了,也算输了。


  那就换个案由再来,第四次案件到来了。


  2016年4月5日以马某某为原告,以王某为被告,以钱某某为第三人,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为案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第四次诉讼案件。2016年5月18日法庭开庭审理,法官还是第一次案件的承办法官,王某律师还是之前案件的代理律师,马某某律师还是之前案件钱某某的代理律师郑律师。郑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中,案件审理到一大半,法官说你们几个都测个谎吧,王某还信誓旦旦的说同意,当然马某某和钱某某也更是同意。


  测谎的内容是,马某某转账王某工商银行卡15万元是投资款还是奖金?王某对QQ某某科技工作群的交谈内容是否知情?


  2016年6月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在司法摇号室,摇号选择了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进行测谎鉴定。2016年6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书面通知郑律师,安排2016年7月6日在尚杰楼216室进行心理测试,鉴定测试费每人6000元。


  在2016年6月3日摇号选择了鉴定机构后,王某代理律师有三至四次联系郑律师,主动提出调解,要知道这一系列案件到现在,王某都是拒绝调解的,可是钱某某和马某某一直是愿意调解的。想想有点搞笑,正邪颠倒了。


  当然王某提出调解,郑律师也不拒绝调解,但是调解的方案就是全额返还100892元。之前王某支付宝转走工商银行卡的近500000元估计是用于公司经营的款项。


  这里再提到一点,在2016年5月王某已经通过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到了款项100892元。


  也就是说调解的方案是王某把执行到的款项100892元全部返还。实际上这个时候马某某和郑律师都不想调解了,就是要见个分晓。另外,如果王某确实坐不住的话,最后一刻前,王某本人一定会主动现身的。


  眼看一晃时间快到了,就在时间到来的最后一晚,即2016年7月5日晚上六点王某本人露面了,主动联系了马某某,通过QQ的方式,当然QQ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王某当日也打电话给马某某了,马某某是没有接听的。也没有联系郑律师,因为郑律师这一关王某过不了。


  王某说:jack我身体出现一些状况,想休养一段时间,另外我现在有一个女朋友,谈的挺好的,对我及父母都不错,觉得我能遇到她,也得感谢你把我招呼到这边来,如果不是你,我也到不了这边来。


  我想能不能你我先单独聊一下,撇开钱某某撇开律师,你定时间地点。


  我现在货还没有发完的,这样说也不太方便的吧,我是想和你原原本本说说之前2014时候的事情的。


  那会儿你应该只听了钱某某的说法吧。


  是这样,钱某某后来的一些做法,也给我造成很多的损失,比如国税、地税的罚款什么的,这些单据都在,所以我觉得,咋们还是当面聊一下更清楚。


  如果他不这样做,我也不会起诉他。


  我能说5.18号,我是发烧上的法庭吗。


  我起诉的是返还原物。


  我其实也是不想太干嘛。


  他弄走货物,不明不白的少了很多。


  还威胁我,呵呵。


  我还是希望咋们面对面聊一下,我之前在公司,你也应该了解我,我也不能说是那种耍滑头的人吧。


  这么说吧,很多事情,都是他钱某某逼的我。


  在moyea最后一年,我虽然开始弄昆山某某宠物用品公司了,但是我还是努力稳定着公司的人员和局面,别人不说,就说某某某,我不知道稳定了多少次。


  我被他逼着打官司的,这些律师费,我希望你考虑下。


  3W吧。(郑律师注:W指代万)


  从去年到今年,差不多2W多,还是他之前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律师打的


  我没有打


  他说是打你电话,打不通。


  公司的事情呢,钱某某退出?


  那你能代替钱某某做这个主吗?


  他退出公司,去工商局办理手续。


  把公司所有证件都交给我。


  股东只剩下我和郑某某两个人。


  我退给你8W吧,你看可以吗?我律师费,真的花了有那么多。


  如果不是他,现在公司不会这样。


  也就一个整数吧。


  10W之外的是诉讼费呀。


  8W吧,你看好不好?


  有一千多是诉讼费呀。


  我可以给你开票不?


  这个我骗你干嘛?律师收费标准都是统一的。


  我律师费,真的有2W,骗不了你的。


  8W吧,话都说到这里了。


  你那么多年老板了,没必要为这几千争执吧。


  我听说你别墅都买了,身份不一样的吧。


  您是大老板,这几千,争执起来,有点那个吧。


  您太幽默了。


  我以后也基本肯定还要在这边的,我女朋友本地人。


  咋们哪天吃个饭吧,我请你,来昆山这么久了,一直是你请我吃饭的。


  唉,其实,你如果不是找钱某某这么一个XX来,公司也许真的可以变个样子的。


  你再让一些好吧。


  就是同意,咋们也得到法院来完成调解,当面转吧。


  法院要出具调解书的。


  这我给你转了,说不明的吧。


  你去测谎,你俩1.2W又要花掉的。


  我同意8.5W,但咋们得到法院完成调解手续,当着法官的面完成。


  以上,就是王某在QQ的原话原字原标点符号。全程马某某是没有回话的。


  各位看客,看完这些,应该更清楚,15万元的性质是什么了。


  但是,王某还是很坏,在那么多的QQ讲话里,始终没有直接说明15万元就是公司的投资款。可是到这个时候已经不重要了,有这么多QQ讲话已经足够了。


  2016年7月6日,即心理测谎当天上午九点多,马某某告知了郑律师,昨天晚上王某承认虚假诉讼,和案件来龙去脉的情况。郑律师其实也预料到,如果王某是虚假诉讼,根据王某律师三四次提出的调解意愿,王某极有可能在心理测谎前的最后一刻,会认怂;或死扛,不参加心理测谎。


  可是接下来,又出现一个棘手问题。王某就是不愿意在2016年7月6日13:30心理测谎前到昆山法院签订调解书。那这样就会面临一个对马某某不利的问题,如果王某使诈,就是要在2016年7月6日13:30心理测谎鉴定之后签订调解协议,那马某某信任了王某,王某又反悔,马某某可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针对以上的风险,郑律师与马某某达成对策,假设王某使诈,那所有的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即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不同意再次安排时间测谎,那王某的所有的QQ聊天记录,在没有测谎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一样会赢面非常大。


  2016年7月8日13:30,由郑律师沟通联络,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由承办法官安排下,钱某某与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王某返还钱某某85000元,并当场支付宝支付完毕,郑律师到场,王某律师未当场。


  郑律师断续写了二周,总算写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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