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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聚众斗殴罪成功辩护宣告缓刑案

日期:2018/3/7 21:06:46 人气:3963
  这是一个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件,案件周期比较长,郑律师电话13205158217是2014年12月23日接受陈某某家属的委托的,案件发生时间是2014年12月19日,期间案件移送到昆山市检察院后,有二次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开庭时已经在2015年12月17日了。另外从侧面来说,委托律师的时间一定要早,一定要在逮捕前,这样才有取保候审的机会。有了取保候审才有后面的宣告缓刑。
  案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4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女友与被告人吴某某工作中发生矛盾,逐纠集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鲍某某至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华润万家超市楼下欲找被告人吴某某理论。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先行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鲍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发生争执、殴斗。后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先后将事情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告人邱某某逐纠集报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赶到现场,途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斗殴。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赶到现场后,与在现场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毕某某、程某某会合,随后与被告人陈某某、鲍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发生斗殴。斗殴至被告人李某某右腕舟骨骨折,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眼部损伤、泪小管断裂,构成人体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毕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就职单位和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告人李某某5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12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邱某某等七被告人表示谅解。
  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山律师郑宝华出庭辩护,庭审查明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郑律师提出的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其他10个被告人也都分别获刑。
  更多详情请查看郑律师对本案庭后感言文章,“一群90后青年因生活和工作琐事发生矛盾,纠集11人争吵、打斗,被判聚众斗殴罪”
  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于2016年西历新年1月5日写于昆山市前进东路办公室,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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