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声誉受损的时候,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然后双方可以沟通解决问题。如果争议太大,你可以起诉另一方,那么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昆山律师的费用吗?接下来,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网络小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荣誉侵权诉讼是否支持律师费?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方诉讼费用的调查费和律师费。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原讼法庭依法拒绝支持上诉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的索赔,这是不恰当的。
(1)侮辱
羞辱指的是故意贬低他人的性格并通过言语,言语或行为损害其声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该是有意的,无论是言语,书面语言还是行为,或者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侮辱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如果事实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捏造以公开规划他人的人格,并且如果他人的名誉受到具有一定影响的侮辱或诽谤而受损,则应视为侵犯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诽谤或诽谤法人名誉,从而对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
(2)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疏忽地传播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或损害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有意或疏忽的,可以是言论,书面语言或任何其他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民法通则”第101条的后一条规定,禁止诽谤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声誉。
(3)如果新闻报道严重不真实,其他人的声誉受损
新闻单位根据公开文件和国家机关职权产生的公共权力行为所作的客观,准确的报道,不应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他们的报告是虚假的,或者上述文件和行为权被公开更正或拒绝更正报告,造成他人声誉受损,则应视为侵犯他人的声誉权。
在确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声誉争议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主动提供新闻材料会损害他人的声誉,则视为侵犯他人的声誉权。
(2)如果提供被动访谈的新闻材料,未经提供者同意而公开,新闻单位未经授权公布,从而导致他人声誉受损,一般不认为提供者被侵权享有声誉的权利;如果新闻材料是被动提供的,但提供者在发布时的同意或默许会损害他人的声誉,则视为声誉权受到侵犯。
根据上述相关答案,律师费一般由原告支付,除非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中约定,
昆山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结果中,法院通常合理地决定,而不是要求另一方承担所有这一切。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建议,您可以将其发送到在线法律。老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