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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山有的上诉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的原因是什么

日期:2019/8/5 9:56:29 人气:2085
       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他们应该保持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依法变更。因此,调解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

       法律咨询:

       一些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听到的原因是什么?

       昆山律师回答说:

       书面审判或书面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仅审查当事人的辩护,辩护和其他书面材料的审判方式,并在不举行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判决。采用这种审判方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事实清晰意味着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与上诉人的答复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事实在案件档案中得到明确反映。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需要辩论事实,盘问证据,并通过书面审判来迅速结束案件。


       如果事实不明确,则不得使用书面审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确认海关处理的发明和案件的专利权;

       (二)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和复杂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一审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重新审理的案件中,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由被告人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房地产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首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其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管辖的人民法院。被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转移。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权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并可以将其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较低的审判级别。

       如果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昆山律师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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