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使当事方无法按照处方规定申请仲裁的,应当采用处方中止制度。效期应继续从之日起计算为处方中止的原因消除,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限内,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继续计算期限且超过时效期限,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该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该案件。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是当事方收到仲裁裁决的第15天后的第二天,也就是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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