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为强拆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昆山律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知道拆除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以上的不动产案件和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以上的其他不动产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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