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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分户增宅行政诉讼庭审谈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基本素养?

日期:2018/3/7 21:27:13 人气:3515

  耐心。

  耐心是认真。

  耐心也是公正。

  郑律师是说基本素养,不是核心素养,核心素养是知识和经验,正义是最高的素养。如果没有基本素养耐心,核心素养很丰富,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能也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呢?

  昨天,也就是2017年3月28日,郑宝华律师为同事出庭,代理原告一方为分户增宅提出的行政诉讼。这件案件移交到郑律师手上的时间是2017年3月23日,原告的证据材料很多,共有30份。是委托人自己整理证据材料起诉的,按组提供的话,应当分成九组,庭上郑律师就是这样归纳后举证的。

  案件本身就是一个故事。

  案件本来不是郑律师要写的内容,既然写到了这里,就写一下,郑律师想各位看官应该有兴趣。

  案件在太仓市人民法院,事情也是发生在太仓市,起诉的原告是母亲、女儿、外孙女(本文中提到的身份均与此一致)三人。

  太仓市浮桥镇新邵村,有一户村民夫妻,妻子即是案件中的母亲,在2007年1月在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归母亲直接抚养,房屋归男方,母亲离婚后无房。离婚后母亲和女儿的户口还在新邵村。2015年1月女儿结婚,女婿老家是河南省农村,但户口已迁至上海市嘉定区的集体户口,属非农户口,在原籍无房产。2015年7月女儿生育女孩,即外孙女。

  2015年8月母亲为外孙女申报户口,派出所要求仅有户籍还不行,还要农村有房屋,才能落户。于是母亲为外孙女落户,从2015年8月开始走上了增宅分户的艰辛道路。申请过程颇费周折,先后向新邵村村委会、镇政府、太仓市信访局提出申请,至2016年7月初步有了眉目,新邵村村委会同意,并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盖章,到了镇政府这一关又被卡住了,为什么呢?

  暂停一下,普及一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以上可知,农村宅基地的取得,需通过三道程序,先是村民委员会同意,再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所以原告起诉镇政府依法履行审核的行政职责,有个这个行政诉讼的案件。

  好了,有点啰嗦了,故事也交代了,法律法规也解释了,回到文章的标题,法官的基本素养。

  为什么说耐心是法官的基本素养呢?因为耐心是案件公正的基石,耐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条件,当然耐心不是全部,是条件之一。除此还有把控案件的争议焦点,等等。

  此法官岁数年长,大概五十岁左右,头发有些花白,男性,块头有点大,体型保持还可以。开庭前就在庭外走廊与原告打了个招呼,庭审过程中,始终保持着不急不缓的语速。原告据材料较多,还要归纳证据分组,举证时间较长,从未催促或不耐烦,都让原告把话讲完,对原告庭上私下表达的一些不满,也未予制止。对案件的一些细节也是仔细把控,连续的询问被告,原告也有询问,相对少一些。整个庭审时间接近二小时,没有拖沓。始终表达出对双方,特别对原告一方平等对待。当然这不能说明案件结果对原告有利,可能就不利,但是法官传达了对原告的平等和公正。再或者,这就是一个局,早就安排好了,结果就是判决你败诉,但是过程就是给你感觉“甜言蜜语”。但是不能否认,这几种庭审情形,给原告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原告会感觉到法官的公正和尊重,至少不是先入为主的偏见和傲慢。

  这其实是一种智慧和聪明。有些年轻法官是不懂的,法槌还没敲响,起诉材料还没看或没细看,一上来就说你这个案件有什么依据啊,怎么会赢呢,肯定判你败诉,之类的话。你想想看,即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是公正的,当事人也不会认为法官是公正的。这不是法官为自己设套吗,何必呢。郑律师就有一些这样的案例,其中有一个法官被当事人当庭申请回避,此案例也很有意思,改日再写。好了,今天到此结束。


郑宝华律师 于昆山市前进东路386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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