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告诉你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权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行使其权利。时效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获得针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债权人履行义务。法定时效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行使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满后,尽管债务人可能拒绝履行其义务,但行使债权人的索偿权仅会遇到障碍,而权利本身和索偿权并没有消除。当事人在时效期限之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接受后,如果另一方提出诉讼时效请求,并且发现没有理由中止,中断或延期,法院应驳回该请求。另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请求的,视为另一方自动放弃权利。法院不得根据其职权自愿适用诉讼时效,并应接受并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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