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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4日参与昆山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纪实

日期:2018/3/8 8:55:44 人气:4526

  2017年5月4日9:00至12:00郑律师参与了昆山市公安局的信访接待,时间有过去8天了,郑律师觉得这是一份珍贵的体验和感受,觉得把她写下了,与各位告知。

 

  实际上也很平常,就是一个机构的一个上午的信访接待。


  2017年初昆山市律师协会推荐了17位律师,大概是2-3家律师事务所选一位律师,参与昆山市公安局的信访事项化解工作,地点在昆山市公安局信访科,即昆山市公安局大门沿马路东侧一楼。目的是以律师身份作为第三方介入,从律师的角度,根律师据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参与引导、解释、化解涉警类信访事项。


  参与人员有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江涛、信访科科长周志华、及一位女性监察。


  一般的信访事项由大厅工作人员接待,如信访人员仍不满意或需要找领导的话,则引入到郑律师参加的4人接待小组。整个上午共接待了4位信访人员。有二位信访人员印象不深了,今天只讲其余二位信访人员。


  一位是信访人的岳父被周市派出所行政拘留的信访。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周市镇一家公司的一个员工在下班后5分钟,突发疾病猝死(未超过48小时),该员工是其岳父的儿子,岳父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同意赔偿10万元,岳父不同意,在公司门口打了横幅,并以静坐方式,对公司提出不满,几次三番后,公司报警,周四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6日。信访人认为岳父只是坐在公司门口,未实施破坏的行为,不应行政拘留,进行信访。


  接待组答复,此事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应走信访程序,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即苏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郑律师提示,为什么是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而不是昆山市人民法院呢。2015年1月1日起试点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以昆山本地政府机关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已全部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郑律师另对猝死的法律性质给各位读者进行解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信访事项中的猝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所以无法按照工亡要求赔偿。当然如果能证明猝死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公司照样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这时候的赔偿金额是无法达到工亡的赔偿数额的,因为是要区分责任比例的,公司只能承担一部分的法律责任,猝死人本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一位信访事项是遭受人身伤害要求履行法定责任。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此事情比较复杂,郑律师与信访人交流半个多小时,仍没有弄清楚事情来龙去脉。一个原因是事情本身就啰嗦,信访人已经持续不断的在昆山市公安局信访,时间长,涉事人员较多,有利证据较少。另一个原因是信访人的年龄、语言、听力,导致交流不通畅,年龄50多岁,听力一会儿听到一会儿听不得,语言是一口江苏省北部的家乡话。当然郑律师在昆山十多年,基本都是和天南海北的人打交道,绝大多数方言都能听得懂。但是还是吃力,你和对方很多情况下讲的不是一个问题。


  还是要把了解的事情告诉大家,信访人在昆山帮装修老板做装修活七八年,因为某一件事情被多人殴打,导致二只耳朵都不怎么听得到,另外手腕尺桡骨骨折等等,昆山公安局一直不立案处理,现向昆山检察院提出要求昆山公安局立案,昆山检察院已经立案,还未做出决定。


  实际上也不是信访事项,因为法律救济程序还在进行,由昆山市检察院决定昆山市公安局是否应当立案,但是信访接待仍要耐心解答。


  郑律师对信访人有一点很是敬畏,就是信访人在一个人没有固定居所,老婆子女都不在身边的情况下,穿着干净的西服和白衬衫,特别是那个白衬衫特别的白净,尤其是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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