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
咨询热线:
132 0515 8217

◆ 成功案例

涉及质量异议的疑难复杂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日期:2018/3/8 8:57:21 人气:5510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昆山YJ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NF真空镀膜(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接受昆山YJ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郑宝华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提出尺寸不合格夹具扣减款项的请求,不能成立。

  1、送货验收时,被告应当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当时不提出而事后提出的,均视为认可。

  2、8047个夹具零件,去掉31个符合图纸尺寸精度要求,剩余8016个不符合图纸尺寸精度要求,也不能说明是原告交付时就存在尺寸不符合图纸尺寸精度要求,因为之前的庭审已经确认,被告均长期重复使用,还要加上喷砂,再加上化学溶剂氟化氢铵清洗,高温使用,尺寸肯定要发生变化。

  3、被告已经接受夹具。正如承诺书中被告陈述的“不影响我们的手动使用”,并“让步允收”,所以,被告已经接受了这些夹具。假设此次不符合图纸精度要求,被告一样可以使用,并且被告也一直持续使用。

  4、被告存在欺诈,并且恶意提出诉讼。正如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提出尺寸不合格的这个型号,手动和自动都不做了。显然,被告的这些夹具,已经没有订单可以使用,所以已经没有了使用的意义。更何况,被告代加工的是手机等电子产品,市场周期很短和更新率很高,以后也不可能有使用的可能。还有,被告在提出反诉请求后也没有采购同样型号和数量的夹具。

  另外,N2985303夹具只有原告一家公司提供。况且N2985304只有125个。

  5、被告欺骗法庭,根本没有导入自动化。2016年12月22日15:45左右,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人,加上法官,进入被告现场核实导入的自动化原物,过安检,穿戴好防尘服、口罩、帽子,然后莫名其妙,推脱要请示领导,足足等待二十分钟,然后才说没有设备。这是对法庭尊严的莫大践踏。既然没有导入自动化,更谈不上“影响我司自动化使用”,所有不符合退换货的条件。假设已经导入自动化且是使用原告夹具,则细微的图纸公差不影响自动化使用。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影响了使用。

  6、假设以上5点都对原告不利,原告也只对订单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的夹具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原告确认的日期是2014年12月4日,对2014年12月4日之后的夹具当时是不存在的和没有产生的。也就是说原告是确认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有可能个别尺寸超出图纸公差的夹具。

  7、假设以上6点都对原告不利,因被告已经长期重复使用,产生了大量的收益,对产生收益部分,法庭应当予以考虑,减免原告扣减款项。

  8、假设以上7点法庭都不予采纳,原告对合格部分的比例,即31除以8047的比例部分不承担责任。

  以上,被告已经“让步允收”,并且压根没有上线什么自动化,怎么可能要去退换货呢!绝无可能。


  二、材质不合格夹具扣减款项的请求,不应支持。

  1、材质生锈不影响被告使用,生锈与使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被告的确在长期重复使用。

  2、正如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cr、ni含量降低,夹具的抗腐蚀性能降低”,但并不能产生生锈,只是产生生锈的一个因素。要产生生锈必须还要第二个因素,即“同时,夹具零件表面残留有腐蚀性强的氟离子,导致夹具发生锈蚀”。所以,夹具发生锈蚀,cr、ni含量降低,和表面残留有腐蚀性强的氟离子,二个因素缺一不可。

  3、正如2016年12月22日鉴定人员接受庭审询问,铬超过12%就是不锈钢。鉴定意见书中表1,全部33个样品铬的含量均在12%以上,其中4个样品铬的含量在17.41%以上,已经非常接近304的18%的标准;其中1个样品铬的含量完全符合304的18%的标准。就算是市场上合格的304产品,也应该有一个允许含量误差范围啊。而4个样品非常接近的,与18%分别相差3.28%、3.17%、1.61%、1.06%。所以,以上5个应当视为合格。这样合格数量是4加上5等于9个。

  4、假设以上4点法庭均未采纳,原告对合格部分的比例,即4除以44的比例部分不承担责任。


  三、35%的违约金没有依据。

  1、《采购合同》不成立。《采购合同》没有被告的公司印章。被告也没有进行追认,如果是追认应当由被告在庭前进行补盖公司印章。委托代理律师没有追认权,涉及《采购合同》证据材料本身的追认权只属于被告,律师的诉讼权利不涉及证据本身的盖章。

  2、《采购合同》时间真实性的疑点太大太多。第一页没有骑缝章,后四页有骑缝章,第一页明显不是后四页的组成部分。被告陈述2013年和2014年均签订《采购合同》,但是都找不到了,那后四页很可能就是2013年或2014年合同的一部分。

  3、假设法庭认定《采购合同》成立并对违约金的适用生效,35%的比例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并且被告也没有产生损失,所以,请法庭应酌情适当适用。


  四、扣减款项没有考虑被告已经认证抵扣的17%的增值税。

  假设法庭认定原告需承担材质不合格或尺寸不合格部分的款项,那被告已经认证抵扣的17%的增值税部分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只承担不含税部分的价款。也就是说原告不能对17%的增值税部分承担二次。一次是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的17%的增值税,一次是原告因材质不合格或尺寸不合格部分承担的17%的增值税。

  综上,商业往来讲究诚信共赢的原则,就算原告夹具材质经鉴定有部分不符合304标准,被告在夹具使用完毕,后续不存在订单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扣减款项,违背了诚信共赢的原则,使被告产生合同收益的情况下又得利,此种恶习法律应当予以制止。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郑宝华  13205158217

                                                                                2017年1月16日




◆ 热门动态
◆ 联系我们 更多 >>
电话: 13205158217 郑宝华律师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律所: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 昆山市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7层

个人微信号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8 昆山金牌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郑宝华免费咨询电话:13205158217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7层 邮箱:13205158217@163.com 昆山律师微信号:13205158217
苏ICP备17066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