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台规范性文件,对2016年10月4日实施的苏州(含昆山)房产新政,确立了新旧政策的适用准则,与郑律师之前的判断,神一般一致。
下面第一张截图是郑律师2016年10月9日发布的公众号文章:
第二张截图是郑律师在2016年10月11日发布的微信文章:
最后看看2016年10月20日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台规范性文件:
告知书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的文件及最新的苏州指示精神,对于10月4日0:00之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存量房买卖,按老政策执行。目前对于已付部分房款的认定,除买卖双方直接银行转帐外,通过经纪机构、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的,只要买方到卖方支付的凭证链事实清楚,经买卖双方(包括经纪机构)至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窗口确认,予以认可。(其中,经经纪机构转帐等需在10月31日前办理网签手续)
特此告知!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0日